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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主城区寓居权挂号操作标准(试行)(征求定见)

时间: 2024-03-29 05:20:48 起源: 江南娱乐app官网下载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寓居权的相关规则,依法标准寓居权挂号,保证寓居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则,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讨拟定了《衡水市主城区寓居权挂号操作标准(试行)(征求定见)》,现揭露咨询社会各界定见与主张,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反应至衡水市不动产挂号服务中心:

  一、为 做好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住所 (以下简称住所)寓居权挂号作业,根据《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在的状况,拟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则的寓居权是指寓居权人以满意日子寓居的需要为意图,以书面合同方法、遗言方法或法律文书方法建立、承认的,对别人的住所享有占有、运用的权力。

  三、寓居权能够依法建立、改变、刊出,不得转让、承继。建立寓居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挂号组织请求寓居权挂号。寓居权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四、以合同方法建立寓居权的,当事人两边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寓居权合平等一起请求处理寓居权初次挂号。

  以遗言方法建立寓居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收效遗言、遗言人逝世证明等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初次挂号。

  以人民法院、裁定组织的法律文书建立或许承认寓居权的,当事人请求时应当提交收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处理寓居权初次挂号。

  五、寓居权初次挂号能够先于承继不动产的搬运挂号请求处理,也能够与承继不动产的搬运挂号一起请求处理,也能够在承继不动产的搬运挂号之后、再次搬运挂号之前请求处理;一起处理或许之后处理的,遗言人逝世证明等资料不再重复收取。

  六、在现已处理不动产搬运预告挂号的住所上建立寓居权的,还应当提交预告挂号权力人赞同当事人建立寓居权的书面资料。

  (二)不动产挂号请求书、不动产权证书、寓居权合同或遗言等资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起;

  (三) 建立寓居权的不动产是不是现已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及房子所有权挂号、是否被冻住、查封;

  (四) 以遗言方法建立寓居权的,遗言是否收效,是否在处理了承继不动产搬运挂号后又处理了搬运挂号等事项;

  (五)以人民法院、裁定组织的法律文书建立或许承认寓居权的,法律文书是否收效;

  (六)在建立了典当权的住所上建立寓居权的,房子所有权人是否提交已告诉典当权人的书面资料。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关于设定典当权的住所有制止建立寓居权的约好的,还应提交典当权人赞同的书面资料。

  八、以遗言方法建立寓居权的,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参照《不动产挂号操作标准 (试行)》第 1.8.6 条承继不动产挂号的审阅要求处理。

  九、已建立寓居权的住所,房子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请求不动产搬运、典当等处置挂号。房子所有权人请求不动产搬运、典当等处置挂号时,应当告诉寓居权人,向不动产受让人和典当权人照实奉告寓居权建立状况,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资料。

  不动产挂号组织处理建立寓居权的住所的搬运挂号、典当权挂号时,应问询不动产受让人、典当权人是否知悉该住所已建立寓居权的现实,制造问询笔录,并审阅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寓居权人的名字、身份证明类型或许身份证号码义务人等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改变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改变挂号。

  寓居权期限、寓居条件和要求等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寓居权人和房子所有权人应当提交寓居权挂号证明相关改变资料一起请求处理寓居权改变挂号。

  (一) 寓居权挂号证明、寓居权人的名字及身份证明寓居权的改变资料是不是完全;

  十二、要件完全,契合挂号条件的寓居权初次挂号和改变挂号,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依法在不动产挂号簿中记载并核发不动产挂号证明。

  十三、寓居权期限届满导致寓居权消除的,寓居权人和房子所有权人应当提交寓居权挂号证明、寓居权期限届满资料等相关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

  建立寓居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许被征收导致寓居权消除的,寓居权人或房子所有权人应当提交寓居权挂号证明、不动产灭失或许征收决议等相关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因不动产灭失或许被征收处理不动产权力刊出挂号的,应当一起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

  寓居权人抛弃权力、收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寓居权消除的,寓居权人应当提交寓居权挂号证明、抛弃权力的书面文件、收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

  寓居权人逝世的,房子所有权人应当提交寓居权人逝世证明等相关资料请求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

  十四、不动产挂号组织处理寓居权刊出挂号的过程中应当要点对以下状况做审阅:

  十五、寓居权挂号请求人对请求挂号资料的实在性、合法性、有效性担任,对挂号组织的问询应当照实陈说现实。如因资料虚伪、隐瞒现实而给当事人或其别人形成危害结果的,由有差错的请求人承当。

  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有上级文件规则和本办法不一起的,按上级文件规则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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