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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某公司院内木材滚落砸中工人造成1人死亡!

时间: 2023-12-07 07:18:10 起源: 新闻资讯

  2020年10月17日,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211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市场局和苏湾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10·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巢湖市苏湾镇包坊村委会。该企业主要加工木质托盘。

  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内。该公司院内南侧堆放有木材,木堆下宽上窄呈金字塔状,堆高约4米。木材直径0.2∽0.3米,长度5∽6米。死者夏**与工友在木堆前锯木材,被木堆上滚落的木材砸中,地面及木材上均有血迹。

  10月17日下午13时,夏**和工友张**在公司院内木堆前用油锯锯木材,将长度5∽6米的木材锯成多个约1.8米的短木头。另一工友方*负责操作叉车,将锯好的短木头装上叉车运走。

  13时30分左右,两人在木堆底端自下往上数第二层锯木材时,木堆上方的木材突然滚落,砸到夏**的头部,夏**当场倒地,木材和附近地面上均有血迹。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拨打110报警电线医疗急救电话。后经急救人员确认,夏**已无生命体征。

  10月22日,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夏**,男,汉族,47岁,安徽省巢湖市人,事发时系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雇佣的作业人员。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作业人员夏**和工友张**未与木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木堆底端自下往上数第二层锯木材,且木材超高码放(高约3.5米),木堆上方的木材突然失衡滚落,砸到夏**的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10·1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作业人员夏**和工友未与木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木堆底端自下往上数第二层锯木材时,木堆上方的木材突然失衡滚落,砸到夏**的头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李**,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方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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